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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仲裁支书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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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仲裁文书的概念 依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就是说,(一)参加仲裁活动的必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可以仲裁的纠纷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三)仲裁机构必须是仲裁委员会。所谓的仲裁文书。
作者 魏有富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1999年第1期106-110,共5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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