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安定,及时、有力地打击各种犯罪分子是十分必要的,尤其严惩那些本质恶劣、仇视社会、屡教不改的罪犯更是大快人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那么一些人(尤其是青少年),他们原本是好的或比较好的公民,只是由于一时冲动,丧失理智而干出一些触犯刑律的蠢事来,一旦稍微清醒,已经罪成事实,追悔莫及了。对这些人,人们往往只能表示惋惜。这种没有犯罪预谋,也投有明确的犯罪对象。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1998年第2期61-62,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