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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一些人”从事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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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增进公民对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的了解,笔者在此将我国法律禁止"一些人"从事的职业兹列如下:教师: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应丧失教师资格。
作者 张金发
出处 《上海人大月刊》 1997年第9期22-2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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