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间谍"最早起源于战争。战争产生了间谍,交战国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就要想方设法地获得交战对手的军事计划、人员装备等各种军事情报。为了获取这些情报,交战国必须通过一定的人员去刺探、收集、传送这些情报,间谍因此应运而生。早期在国际法上对间谍的认定仅仅限制于在双方"交战地带内"这一范围里,1907年的《海牙章程》第27条规定:"间谍行为是指在一交战国的作战运行区内秘密收集情报,并有把情报传递给敌方的意图。"
出处
《研究生法学》
1995年第4期37-40,共4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