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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烈凤诉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人身损害赔偿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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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王烈凤,女,51岁,农民,住陕西省千阳县城关镇侯家坡村一组。 被告:陕西省千阳县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孙志祥,公路管理段段长。 原告王烈凤诉被告陕西省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人身损害赔偿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0年第2期31-32,共2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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