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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同意河南省设立沁阳市给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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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你省1989年2月28日《关于撤销沁阳县设立沁阳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沁阳县,设立沁阳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沁阳县的行政区域为沁阳市的行政区域,不增加机构和编制。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89年第27期990-990,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关键词 沁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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