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会计学、经济学商誉概念的考察及借鉴,可以界定商誉的法学概念。在此基础上,澄清对商誉与商号、商标关系的模糊认识:在逻辑上,它们是并列关系,各有其价值,商号、商标的价值不应该涵盖商誉的价值,反之亦然;而在哲学上,它们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商号、商标的价值来源于其作为形式的区别功能,与商誉的价值来源不同;与姓名对应,商号和商标是区别性标识,名誉和商誉是主观评价。据此,本文指出我国商誉法律保护制度在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发挥方面应该注意的问题。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174-178,共5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