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少数民族习惯法在我国特定的民族地区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规范秩序、定分止争的功能,排除习惯法适用的罪行法定原则并未使习惯法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少数民族习惯法仍有其不可忽视的价值和司法操作的可能。在基层司法的特定案件中,少数民族习惯法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作为一种出罪依据能够更好地实现个案公正。刑法典为少数民族习惯法预设的制度空间,为其进入国家制定法提供了现实和可能。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9年第3期69-76,共8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