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中赋予"私权利"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权利人的私权利与社会公众利益之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中贯彻始终的原则,利益平衡乃是知识产权制度合理性的基石。知识产权滥用,包括权利滥用、制度滥用和诉讼滥用,在本质上是以追逐利益为目的,以保护或合理利用知识产权的名义进行的,背离知识产权制度宗旨的行为。知识产权滥用不论形式如何,都是受"利益"驱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应坚持以社会正义为基础,抓住利益机制。在中国当下,应充分利用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并可探索单独立法。立法宜粗不宜细,宜急不宜缓,应学习、借鉴域外的现有做法,及时查漏补缺。总之,应坚持"实用主义"立场,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出发,切实打击知识产权滥用,以实现对内促进社会、经济与科技持续协调发展,对外捍卫国家民族利益。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36-3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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