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程总承包是我国建筑业发展的必由之路。近年来,工程总承包模式已广泛应用于公路、铁路、市政等领域,但施工企业在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遇到了严峻的考验。工程总承包合同通常约定固定总价,而工程合同履行周期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不可预见的通货膨胀或金融危机等情况,使企业的履约成本大幅增加。如果通货膨胀造成钢材、水泥、沥青等工程主材的价格巨幅调整,施工企业仍按原合同总价继续履行合同,就会导致无法承受的巨额亏损。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施工企业可以适用情势变更法律制度,实行法律渠道的救济。
出处
《施工企业管理》
2009年第6期110-111,共2页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