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职场性骚扰案件的可归责性证明分为两个阶段被控骚扰行为对加害人的可归责性证明以及被控骚扰行为对雇主的可归责性证明。前者是两种类型性骚扰案件证明的必经阶段;后者则仅存在于受害者雇员主张敌意环境型性骚扰时。前者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后者则有所不同。在敌意环境型性骚扰发生的场合,雇主责任是一种推定责任,要求雇主对其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7-11,共5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基金
中国法学会2008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职场性骚扰的雇主责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课题编号:D08027
2008年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职场性骚扰的雇主责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课题编号:S08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