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程序举证责任本质上为说服责任,也包括提供证据责任。在英美法系,法学家认为行政程序举证责任规则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基本一致。在德国,法律要件分类说和范围责任说占主要地位。行政程序举证责任有两大模式,其一为当事人主义模式,其二为职权主义模式,实际上,两个模式举证责任分配基本一致,在事实认定上,后者模式似正在趋同于前者模式奉行的法定证据主义。在中国行政程序中,主张责任、肯定性抗辩、行政实体法律事实要件分类主要用于分配行政机关之举证责任。范围责任说较好地说明了行政机关负担法律问题之举证责任。可在中国未来行政程序法上做这样的构建:"举正责任由提议人负担;法律另有规定或依公平、证据距离、盖然性、范围责任等另行分配时除外。行政机关对其提出的任何新问题或肯定性抗辩负举证责任。"中国行政程序一般证明标准应为清楚令人信服,最高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往低可以为优势证据或有证据证明等。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82-95,共14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国家留学基金委2005年度赴美高级访问学者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