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消费税是我国三大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一,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我国消费税开征于1994年,当时主要是对烟、酒及酒精、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与焰火、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汽油、柴油、护肤护发品、化妆品等11类应税消费品征收。2006年我国对消费税进行了部分调整,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项目;取消了汽油、柴油税目,增列了成品油税目;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09年第7期36-37,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