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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部:社保登记材料保管期一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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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和国家档案局局长杨冬权目前共同签发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于今年9月1日生效根据规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经办机构应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同时该规定附件中,对各类档案的保管期进行了规定,比如参保人员登记材料中诸如缴费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
作者 杨华云
出处 《党建文汇(上半月)》 2009年第8期52-5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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