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年11月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要求上市公司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然而,财务报告使用者对这项在我国实施十年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未理解透彻。本文拟结合此次2007版到2008版的修订,针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列举项目和披露要求三大方面的变化,展开具体说明与分析,以期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利用该项信息。
出处
《商业会计(上半月)》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6期22-23,共2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
基金
"西南财经大学创新人才培养基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