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的关系,在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与法定的解除条件相异时,可以排除与之相异的法定解除权的适用,但合同自由原则并不具有超越民事强行法和其他基本原则的效力,且默示方式不能排除法定解除条件的适用。对法定解除权规范性质的认定,原则上应按"有疑义,从任意"方向解释,《合同法》总则关于法定解除权的一般规定不能适用于《保险法》、《海商法》等民事特别法,《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特别法定解除权,是对普通法定解除权的补充,两者可以同时并存。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8期170-177,共8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