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新《公司法》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中如何判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的决策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其对公司的受信义务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但《公司法》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美国法中适用的是商业判断规则,但商业判断规则在适用中更多的是一项技术性的标准,依赖于法官的高素质。在中国的现实情况下,应当将商业判断规则作为程序性事项,从程序上审查公司董事的行为,并避免对董事决策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9年第5期122-126,共5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