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法的主体是经济法上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政府作为经济法的主体应是由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经济法产生的目的决定的。政府在经济法中既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被经济法约束,又作为经济法任务的执法者。政府是经济法的"奴隶",仍有一定的意志自由,通过自身的为与不为更好的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和谐统一。更重要的是,政府既要成为当代人和当代经济社会的服务者又要成为后代人和未来经济社会的服务者。
出处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6期12-14,共3页
Journal of Xiangt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