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侦查程序中的刑事案件,难免会因出现犯罪嫌疑人潜逃、患病等特定侦查障碍,导致侦查行为无法继续进行,对于出现这种情况后的应对措施,法律应当做出明确规定。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就此问题做出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1条规定:“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经检察长决定,
出处
《天津检察》
2009年第5期25-27,共3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