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民事纠纷的多样性,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也必须相应于当事人的需求而多元设计。人民调解协议能否被赋予强制执行力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瓶颈。最高人民法院试点的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审查确认机制仅解决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人民调解协议转换为执行依据问题,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大量的非讼机制结果的执行。应通过特殊的执行许可宣告程序,赋予人民调解协议等非讼机制结果的强制执行力,使诉讼与非讼具有一定的衔接转换可能,以使当事人的权利能够适时和适式的实现,既能减少法院的司法负担,又节省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劳务费用支出。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1期8-10,14,共4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基金
作者主持的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事强制执行法问题研究"(立项号:08F004)的阶段性成果
陕西省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