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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制度的设计及其启示 被引量:5

Analysis About Things' Damage Liability System Designing In Roman Law And Relative Enlighte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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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罗马法早期,就已将违法行为分为公犯(delicta publica)和私犯(delicta privata)。当时的公犯类似于今天的刑法,而私犯原是指行为人使人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是侵害私人的财产或人身,这在当时被认为是对公共秩序影响不大的行为,行为人一般仅负损害赔偿致人,对被害人给付金钱,原则上也只有被害人才有权起诉。被害人也可放弃请求赔偿的权利。所以,罗马的私犯与近现代民法上的侵权行为虽在范围上有所不同,但在性质上并无区别。"
作者 焦富民
机构地区 扬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1期42-45,共4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0

  • 1《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
  • 2《德国民法典》第823条.
  • 3杨立新.《对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几点思考》[J].杨立新民商法评论,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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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4页,第472页以下.
  • 6(2002)渝一中民终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
  • 7(2005)济民再终字第54号民事终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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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民法通则》第126条[Z].,..
  • 10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59-260页.

共引文献41

同被引文献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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