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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的公法性及损害救济制度的构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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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比较,得出见义勇为行为不属于民法中的无因管理,也不是纯粹的道德行为,应当属于公法的范畴的结论。围绕这一问题,从见义勇为的公法性与受益人不承担损害救济责任两个方面论证,提出我国的见义勇为损害救济制度的构建,即见义勇为者的损失首先由侵权人赔偿,在侵权人无力承担、不能完全承担,或者在没有侵权人情形下,由国家承担。
作者 王顺生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0期78-81,共4页 Social Scient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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