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劳动规章内容上的复杂性、劳资双方利益的对立统一性决定了企业劳动规章法律性质的多元性。企业劳动规章系由基于劳资双方合意的契约发挥效力部分和基于企业经营管理权产生、法律赋予其约束力的部分所构成,其法律性质应采"修正的根据二分说"的观点。当前《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在企业劳动规章制定权的分配上过于倾向企业,危及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宜在端正对企业劳动规章法律性质认识的基础上对其予以矫正。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6期46-54,共9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