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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制度未赋予交付转让的效力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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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国票据法都有交付转让票据的制度,我国票据交易实践中交付转让票据的情形并不鲜见,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相关规定。该行为效力如何,审判实践中未形成一致认识,法学界也是见仁见智。我国票据制度实际上未赋予该行为效力。法院的判决不能趋附票据交易习惯,票据规则为技术规范,逻辑严密,丝丝入扣,牵一发而动全局。赋予票据交付转让效力必须修改相关条款,建立相关制度。否则,顾此失彼。
作者 傅鼎生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2期110-120,共11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9

  • 1我国《海商法》第79条.
  • 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渝一中民终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
  • 3《空白支票引发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案》,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148801.html,2009年11月14日访问.
  • 4董惠江.《转让方法与票据抗辩限制》,《人民法院报》2002年7月10日.
  • 5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02553号民事判决书.
  • 6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06381号民事判决书.
  • 7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16436号民事判决书.
  • 8《德国票据法》第11条,第14条.
  • 9《德国支票法》第14条,第17条.
  • 10《日本票据法》第11条,第14条.

同被引文献252

引证文献18

二级引证文献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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