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社会的理性化有着反向而行的两个进程:一方面要对社会进行理性建构,另一方面要对社会进行魅力(chrisma)祛除,即要解构卡里斯玛情结与泛政治主义、泛道德主义、民粹主义传统。社会理性的重构一方面要继续启蒙理性未竟的事业,另一方面要构建哈贝马斯式的沟通理性。鉴于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法理学本科教学要承载起培养理性法律人进而通过法律人职业的广泛社会参与性与实践性引导社会发展走向理性化的使命。
出处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6期65-68,共4页
Journal of Taiy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湖北省教育厅2008年教学研究项目:<法理学教学研究>(2008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