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回应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质疑,必须从实然走向应然,亦即从哲学的高度(或曰深度)才能说明问题,并令人信服。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科学性和必然性,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证:一是一元分立论。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了法律监督机关存在的必然性,在行政权和审判权之外另设专门的法律监督权,是一元分立架构下对权力运行和制约的必然选择。二是对立控制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就是把辩证唯物主义关于对立统一的规律运用于国家权力机关的运行过程中,以保证权力正常运行和科学健康发展的充分体现。三是存在决定论。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是我国的客观现状之必须和必然要求。四是职权二元论。法律监督和公诉是我国检察权的两个组成部分和两种基本职能;公诉职能加强了,法律监督的效果必然显现出来,公诉是手段,法律监督是目的,实现法制的统一是效果。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13-20,共8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