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法院涉及网络著作权的案件在法院所受理的全部著作权案件中已占很高比例。按照传播方式的不同可以把网络著作权案件划分成直接上传内容并进行交互式传播的网络传播行为、不直接上传内容但同样起传播作用的其他网络传播行为和非交互性传播行为。其他网络传播行为主要包括链接或搜索服务、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自动存储服务、为P2P软件用户提供传播平台的行为。文章梳理了北京市各法院网络著作权典型判例,总结了法院现行不同的做法。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0年第1期15-22,共8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