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08年我国实施《反垄断法》以来,对各行业产生了深刻影响,也面临诸多问题。在《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业的规范中,存在着"合理"与"不合理"的垄断区分问题,与行业法规的重叠问题,管制与反垄断的冲突等问题。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之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虽专章对其具体表现形式作了较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但行政垄断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根治;其根本原因在于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立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特别是当前各国面临全球性的经济衰退,舆论热点几乎都集中在政府救援计划、经济刺激方案、金融监管改革等方面,反垄断法在其中应起的作用有意无意间被忽视和淹没,对反垄断执法机关的执法提出了很大挑战,将面临一个全新命题即金融监管与反垄断执法的关系问题。与此同时,由垄断行为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之反垄断法私人实施,虽是对专门执法机构所进行的公共实施的有益补充,但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中的重要性和具体的制度很不相同。反垄断法私人实施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间接购买者是否有资格对涉嫌垄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而这又是一个在理论上有争议,在实践中做法不一致的问题。《反垄断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也需要借鉴其他法域的相关做法。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0年第1期26-33,共8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基金
2008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反垄断法实施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08SFB1007)中期成果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