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实体法依据的不统一,从而造成损害赔偿的鉴定方式、赔偿标准等有不同的规定,由此形成了医疗损害赔偿的双轨制,这对患者的权利保护和法制权威的维护不利。因此有必要就医疗损害赔偿机制进行分析研究,以有利于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出处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2期45-46,共2页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Chines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