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用工定位于非主流劳动就业形式而作了专门规定,但其规定在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劳务派遣退回机制、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等方面还不周全,需要完善相关条款进一步明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使劳务派遣用工在我国劳动就业中发挥其积极作用。
出处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0年第4期101-102,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Radio & Television University
基金
甘肃政法学院2009年重点科研项目<劳动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项目编号:GZF2009XZDLW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