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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事由——以《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章的解释论为视角 被引量: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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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事由都是无过错责任,两者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在其中一方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这种追偿是最终责任承担意义上的追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所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作者 高圣平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2-9,共8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2008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疑难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08JZD0008)的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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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Erman-Schiemann, BGB, 11. Aufl,2004,Bd II,§4 Rn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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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产品质量法》第1条.

同被引文献439

引证文献48

二级引证文献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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