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环境责任缺失集中体现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环境责任不对称和地方政府经济责任与环境责任不均衡两大方面。这种缺失既造成了公众环境利益的受损,又导致了政府合法性的衰降,还引发了社会发展的环境不公平。鉴于此,需要着重从强化立法机关的政治问责机制、完善司法机关的法律问责机制以及搭建传媒与公众的社会问责机制等方面建构政府环境责任的多元问责机制,从而切实落实政府的环境责任。
出处
《行政论坛》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35-39,共5页
Administrative Tribun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马克思环境思想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研究>(06AKS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