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行政、民事混合侵权的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在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在性质上,不动产登记应属行政行为,登记机关因"错误"登记而引发的赔偿责任应为国家赔偿责任,其归责原则适用过错原则;在责任承担方面,登记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与民事侵权人按份额承担各自的责任;在责任的实现程序上,行政与民事问题应一并解决。
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131-135,共5页
Jiang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07年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物权法实施与法治政府建设研究”(07FXB007)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