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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中的提示规则 被引量:18

Analysis About The Reminding Rule Of The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 Infrin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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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因应网络侵权的特殊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确立了此类侵权责任的明知规则与提示规则。但是,依据该法,提示规则并非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共同侵权行为成立后的免责条款,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承担审查义务,与立法初衷相悖,引发实务中的种种弊端。本文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缺乏承担审查义务的能力,因此应该免除其该种义务,而代之以权利要求者的证明义务,以达成《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立法目的。
作者 梅夏英 刘明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6-8,74,共4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基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三期师资出国项目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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