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审判中,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以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案一直是我国法院的重要做法。由于和解对现阶段的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都具有特殊的意义,所以和解的方式颇受欢迎。虽然众多人士认为,这一处理方式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是,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归根结底在于有效地规范政府权力以及其他公权力。在具备实定法的依据前,过于随意地开展行政诉讼中的和解,其目的容易被异化而违背行政诉讼制度设立初衷,甚至阻滞我国行政体制的文明进步。
出处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10年第5期84-85,89,共3页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