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治安案件查处中,公安机关承担着"秩序维护者"、"权利保障者"和"公正裁判"三种不同的角色。三种角色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追求不同,对公安机关提出的角色要求也不同。我国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查处中同时承担三种不同的角色,既有行政与司法合一的历史承袭方面的原因,又受到非对抗性合和法律文化和立法价值导向的影响。但是,这种制度设计导致了角色冲突,进而产生办案民警角色混乱、治安案件证明活动缺失、办案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公安机关应当逐渐剥离"非本职"角色,交由其他部门或机构去完成,专注于履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89-95,共7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