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的政策目标中,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将扩大至个人所有非营业性房产。如果以房产保有期间每年的房价为计税依据,就应将土地出让金和转让房地产获得的增值额纳入其中,因为每年的房价是由购房成本和房产增值两部分构成,而商品房的成本中包含土地出让金。但土地出让金不是税收,不宜与税收捆绑;将房产转让环节才能实现的增值部分提前至保有环节课税缺乏依据;而且,以房产保有期间每年的房价为计税依据无法实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
出处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8期61-63,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