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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制改革之我见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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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的政策目标中,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将扩大至个人所有非营业性房产。如果以房产保有期间每年的房价为计税依据,就应将土地出让金和转让房地产获得的增值额纳入其中,因为每年的房价是由购房成本和房产增值两部分构成,而商品房的成本中包含土地出让金。但土地出让金不是税收,不宜与税收捆绑;将房产转让环节才能实现的增值部分提前至保有环节课税缺乏依据;而且,以房产保有期间每年的房价为计税依据无法实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
作者 魏明英
机构地区 华中科技大学
出处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8期61-63,共3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财政部税务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财产税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
  • 2(日)北野弘久著,陈刚、杨建广译.《税法学原理》(第4版),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共引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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