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高考优惠政策的制定主体包括教育部、各省市招生委员会和部分高校。作为教育领域的规范性文件,高考优惠政策形式上表现为国家、学校以及个人之间权力、权利的分配方案,实质上是三者在高考领域的利益分配方案;在内容上,既包括综合素质达到一定标准的考生的受教育权,又包括高校的教育权和国家在教育、民族、计生、政治、军事、经济等事务上的权力。宪法是一国对法权进行分配的总方案,因此,判断高考优惠政策是否公平,应当以宪法为依据。将各种法权还原为本质上无差别的社会利益,对不同分配方案所能保存和增殖的利益总量进行比较,选取能最大限度保存和增殖社会利益的方案,是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规范进行法权分配时应遵循的正义观。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8期89-99,共11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