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所有权保留买方期待权的法律本质问题,学者们产生着激烈的争论。将其视为物权,而不是债权或其他权利,这是由期待权在权利体系中的定位所决定的,也是使买方获得相应法律保护的需要.同时,物权法定也不应当作为否定其物权性质的理由。但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尚无法赋予期待权以物权性质,无法为买方提供应有的法律保护。相信正在酝酿的民法典将对相关规定作出进一步的完善.因此,我们对期待权本质的探讨,具有了更加深远的意义。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0年第5期134-139,共6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