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挪用行为在挪用型犯罪的构成体系中,应当是罪体的核心要素;在刑罚规范的地位中,应当是各条刑法罪行规范模式中的重心。挪用型犯罪是以挪用行为作为基础形成的一个与我国刑法分则体系排列布局不同的分类标准。作为行为形态的一种,必然有其独立于盗窃、侵占、诈骗等实行行为的品格,挪用行为要求取自自己占有和暂时使用的意图。据此,挪用型犯罪应是规制"挪"行为的刑事立法,无须将"使用"行为也规定进去;挪用者的身份不限于行使公共权力(公务)的人,也不限于具有民事上的代理权的人,挪用行为只要求存在信赖关系。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0期48-57,共10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