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判报道中,新闻自由与诉讼参与人人格权的冲突客观存在;当前,协调这两项权利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运用存在着一定难度,个案中应当区分诉讼参与人的不同种类,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当新闻自由与原被告一方的人格权发生冲突时,原则上优先满足新闻自由;而在被害人、证人、检举人、律师等人的人格权与新闻自由发生冲突时,则应优先照顾这些人的人格权。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2期176-179,共4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四川省教育厅社科重点项目<传媒介入对公正审判权实现的影响>的中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