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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基础 被引量: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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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之引入,对传统的意思表示以及法律行为理论带来重大挑战,急需澄清其正当性理由。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基础并非因为"消费者是弱者"或者"保护消费者",而在于其在意思形成阶段的意思不自由。意思形成不自由包括精神上弱势造成的意思不自由和信息上弱势造成的意思不自由这两种情况。消费者意思不自由的问题不能通过错误、欺诈等制度予以解决,且不适宜通过事后救济方式予以解决,而应采取事先预防的方法予以解决。通过给定撤回权期间,使消费者真正考虑并形成真实意思。作为撤回权人的消费者并不需给出撤回之理由甚或证明撤回之理由。消费者撤回权的效力包括无效和有效这两种模式,无效模式下的意思表示处于待定无效状态,有效模式下的意思表示处于待定有效状态。在前者,推断之沉默具有确认待定无效意思表示有效的功能,而撤回权具有阻碍意思表示有效的功能;在后者,撤回权可以归入可撤销之类型,一旦行使撤回权,意思表示即为确定无效。
作者 王洪亮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2期96-107,共12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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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75

二级参考文献30

  • 1王利明.合同法的目标与鼓励交易[J].法学研究,1996,18(3):93-99. 被引量:70
  • 2卡尔·拉伦茨,曼弗瑞德·沃尔夫,孙宪忠(译注).德国民法中的形成权[J].环球法律评论,2006,28(4):491-495. 被引量:73
  • 3张学哲.德国当代私法体系变迁中的消费者法——以欧盟法为背景[J].比较法研究,2006,20(6):37-50. 被引量:21
  •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大修保护精神商品消费”,见http://news.sohu.com/20090610/n264435851.shtml,访问时间:2009年6月10日.
  • 5张学哲.《德国民法典第355条以下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及其在中国法中的继受可能》.
  • 6Riesenhuber.《欧洲合同法》,2003年第2版.
  • 7Tonner.“消费者法在欧洲私法发展中的角色”[J].法学家报,1996,:533-534.
  • 8Lorenz.“德国民法典中的新内容--远程销售指令的转化”[J].法律学习,2000,:833-835.
  • 9德国议会印件11/5462,关于消费者信贷法的官方论证,1985年10月25日,第13页.
  • 10Scholz.《“现代债务聚焦点”与消费者保护》[J].MDR,198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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