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解释不能只着眼于解释者的主观价值目标,还要受到文法、逻辑、规范体系、立法者意图以及立法背景、社会实效等客观因素的制约。仅从动物权利论的价值立场出发把《德国民法典》第90条a款解释为动物权利的肯认有失偏颇,结合规范体系、历史背景、社会实践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会对该条得出完全不同的认识。环境法解释须注意价值目标与影响法的可接受性的其它因素的协调。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1年第1期66-69,共4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