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分配农村集体财产的前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作出规定,也没有提供由此引发争议的司法救济途径。由于法律的缺位造成了分配房屋、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集体成员福利等一系列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而产生的经济矛盾越来越多,并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新农村的建设和农村的稳定和谐发展,这种现状亟需改变。
出处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2期68-70,共3页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Chines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