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集体谈判是西方劳资冲突化解的基本形式,受到广泛的重视。中国也用集体谈判来化解日趋增多的劳资冲突,但由于我国集体谈判在实施中存在着工会主体的独立性不强、集体谈判的推进动力倒置、对"谈判"的独立价值认识不足等问题,致使集体谈判对劳资冲突的治理效果并不理想。为此,应该从运行机制、利益表达机制、约束机制、救济机制等方面对集体谈判进行完善。
出处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93-95,共3页
Theory and Reform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转型期劳资冲突化解的地方治理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09YJC63022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