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论从学理上、参与效果上还是利益取向上,中国公民社会都有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必然性。公民社会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渠道可以划分为人大政协、政府机关、公共舆论、个人接触和司法裁决五种。现阶段,不论是中国公民社会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渠道还是方式,都存在着单一、不足的特点,呈现出相当的不均衡性。
出处
《理论导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38-40,共3页
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公民社会对政策过程的影响研究"(05BZZ01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