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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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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针对胎儿这样一个孕育在母体中的特殊生物体,因其尚未出生,不具有权利能力,当然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体,这就导致了在面对现实生活中频频发生的侵害胎儿利益的案件,被害者常常因为法律的空白而感到无助,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任何人均有从母体受孕到出生之过程。此间的利益需要保护,对于胎儿"只因出生时间的纯粹偶然性而否定其权利是不公平的"。
作者 李博
机构地区 扬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0年第5期72-74,共3页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22

  • 1焦少林.试论生育权[J].现代法学,1999,21(6):86-89. 被引量:36
  • 2王轶.期待权初探[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1996,18(4):51-56. 被引量:51
  • 3刘文宗.论人权、女权与生育权问题──为迎接北京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而作[J].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1995,17(3):61-65. 被引量:4
  • 4胡宇鹏.伤害胎儿是侵犯生育权的行为——兼与张明楷先生商榷[J].法学,2002(3):26-28. 被引量:30
  • 5王虎,范学谦.论生育权[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5(2):23-26. 被引量:39
  • 6我们认为,根据语境解释,该"接近"应为以性、生育等为目的的接触,而不应该机械地将为侵害妇女身体行为所必要的对该身体的一定程度的"接近"归于此类.
  • 7龙卫球先生称该请求权为"基于侵害专属权所产生的债权",我们主张对该请求权与作为基础性权利的债权加以区分,故不沿用其表述.详见后文分析.
  • 8张俊浩先生根据请求权的产生方式将其分为作为基础性权利的效力而产生的请求权和作为基础性权利的救济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与我们主张类似.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7页.
  • 9严格说来,按照相关现行立法所依据的传统民法理论,这种所谓的"权利义务"由于其主体的不适格而实际上只是"利益与不利益".这正是该理论自相矛盾之处:一方面不赋予胎儿据以享有权利的民事权利能力,另一方面又承认其享有权利.我们基于自己的理论主张,权且在此语境下亦使用"权利义务",特予说明.
  • 10我国存在与"特留份制度"相类似的"必继份制度",但缺陷颇多,学者认为我国应建立"特留份制度".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侵权行为、亲属继承篇),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25页.

共引文献19

同被引文献11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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