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现代经济发展要求农民逐步从土地上解放出来的必要性,批驳了"永包制"理论的谬误;考虑到农民在离开土地的过程中缺乏现实可靠的保障,参照股份制经济理论,基于土地所有权各项权能的分解,提出了建立农民土地财产权这种权益形式。这一权益形式使得农民在价值而不是使用价值的意义上拥有土地权益。构造这一权益形式,可以形成农民的经济保障,还可以使得土地资源在新经济条件下实现权益流转,从而为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奠定法权基础。
出处
《西部经济管理论坛》
2011年第1期82-84,共3页
West Forum on Economy and Management
基金
四川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农村土地永包制"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