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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广告宣传中字体单字使用的著作权辨析 从“飘柔”倩体字形著作权侵权诉讼案谈起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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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业广告宣传中的字体使用,例如宝洁将“飘柔”两倩体字用于产品包装与商业宣传的使用,不属于字体字库的“整体使用”,也与字体字库软件的使用无关,其实就是对字体单字之字形的使用。依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字体单字之字形应视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表形不表意,是画不是文”。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1年第4期71-75,共5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65

  •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民事判决书.
  • 2http://baike, baidu, com/view/285104, htm百度百科“字体”词条(2011年6月8日最后访问).
  • 3http://baike, baidu, com/view/297639, htm百度百科“印刷字体”词条(2011年6月8日最后访问).
  • 4英国1988年《版权、设计与专利法》第178条.
  • 5我国台湾地区"内著字"第8184002号公告(1992年).
  • 6《字库单字有无著作权?专家看法不一》-文中袁真富博士的分析,载《经济参考报》2011年6月14日.
  • 7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民事判决书(方正诉宝洁“飘柔“著作权侵权案).
  • 8法制网:中国人民大学汉字字库及字体法律问题研讨会实录(2011年5月28日)http://fztalk, legaldaily, cn/export/2011-O5-28-138/morepics, html2011年6月8日访问.
  •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
  • 10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5362号民事判决书.

引证文献8

二级引证文献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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