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政府的性质有执行性也有行政性。二者的区别是,执行机关和行政机关存在于不同的关系之中,"执行"体现的是从属性,其管理性较少,责任相对明确;"行政"体现的是相对独立性,其内容主要是管理,责任相对模糊。政府的执行权与法院的司法权也有不同,表现在是否与诉讼案件有关,是否只是执行议会的法律,是否只是执行行政法律等,这不同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区别。政府集行政权与执行权于一身,互相渗透,交错行使。
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1年第2期85-91,共7页
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